来源:河南日报
游客外出旅行时,民宿是否已成为首选?近年来,民宿行业作为经济新业态快速发展。为了切实破解当前旅游民宿用地要素保障中存在的堵点与难点,日前,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首个省级层面的旅游民宿用地政策性文件——《河南省旅游民宿用地政策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旅游民宿的含义、总体要求、空间规划支撑、用地指标保障、用地类型、用地办理程序”等六个方面,提出20条精准有力措施。7月3日,记者就《指引》采访了相关部门人员。
旅游民宿是什么?
《指引》对旅游民宿的含义做出了明确解释,即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等相关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民居、宅院、客栈、驿站、庄园、山庄、营地等。
旅游民宿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避开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依法依规使用按原地类管理用地。
用地指标从哪里来?
用地指标是用地要素保障的重要一环。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可以优先保障旅游民宿项目建设;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可用于旅游民宿建设;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旅游民宿,符合法定条件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属于“平急两用”的旅游民宿项目,可申请使用省级基础计划指标。
旅游民宿能用什么地?
“旅游民宿用地应优先使用闲置资源。”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工作人员说。政策鼓励通过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将旧厂房、仓库、闲置校舍、废弃工矿、老庭院、闲置宅基地、个人闲置房等,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扩建、新建旅游民宿。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旧厂房、仓库等开办旅游民宿,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该工作人员表示。
乡村是发展旅游民宿的主战场。《指引》中规定,农户和返乡人员可利用自有房屋自主经营旅游民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民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已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用于经营旅游民宿。
《指引》还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内不得建设旅游民宿。建设旅游民宿时,不得侵占江河滩地、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等。(记者 赵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