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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洛阳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7-07

豫建市〔2020〕228号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的请示》(洛建〔202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招标投标市场法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首要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尽快探索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模式。

  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试点方案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抓紧推进,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并及时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我厅。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020628        

(此件主动公开)


  

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着力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创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招标投标市场实际情况,现制定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围绕洛阳市招标投标市场法治建设,不断深化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加快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以强化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注重公平、规范交易过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原则,从优化评标定标方法、简化程序、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招标效率等方面着力,全面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积极推进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三、改革措施

(一)优化招标投标工作机制

1.探索推进评定分离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依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招标项目需求,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点、投标报价等因素,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按规定程序,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该方式首先在适宜开展评定分离的项目中进行探索,成熟后再逐步推广适用范围。

2.简化招标前置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招标人在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落实项目资金,并具备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后,可以根据项目推进情况,自行决定招标活动开始时间。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与招标工作脱钩,招标人须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书面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相关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法律风险。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相关的报批报建审批手续。

3.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随着电子招标投标的普及,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不再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备案,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招标投标监督部门通过发布《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一次性告知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中的禁止行为,并由招标人承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合法、合规,不存在负面清单内的行为。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招标文件或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4.探索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导则。依据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货物等不同类型的招标项目特点,确定各类招标项目的评价因素和评价重点,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评审机制和评标导则。

(二)转变招标投标监督方式

5.建立标后评估制度。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预警或投诉情形的项目实施标后评估。重点对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和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组织标后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以约束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见证作用,形成行业+社会的监管体系。由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督,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反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构建互联网+监管体系。强化"互联网+监督"思维,建立健全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项目招标注册、招标公告(预)发布、招标文件制作、异议投诉处理、中标结果发布、合同履约、文件归档、招标投标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等全过程电子化,构建"标前+标中+标后"的全程监管体系,打造招标投标零跑腿环境。同时借助大数据分析手段,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8.构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体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频次;对信用较差的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严管重罚。开展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

9.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包模式。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模式发包。探索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总承包发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评审机制和评标导则。探索引入BIM技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提高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科学化评审水平。

10.探索实施批量打捆招标的发包模式。招标人在一定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型小规模的、简单的、通用的工程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可以采用批量打捆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11.探索实施免收投标保证金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单个标段控制价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货物、服务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以投标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包括银行转账、投标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方式)并通过信用体系建设约束投标人行为。对于不履行承诺,擅自撤销投标文件、不按规定缴纳履约担保、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故不签订项目合同、以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投标人,由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在信用平台上予以公示。随着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步扩大免收投标保证金的项目范围。探索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免收投标保证金制度,不断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

(四)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12.规范异议和投诉处理行为。推进异议和投诉处理制度建设,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异议处理行为,强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异议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异议处理能力;规范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处理程序和文书格式,避免投诉处理的随意化;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有力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3.建立重大争议问题专家评议制度。招标人在处理异议或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涉及法律、专业技术等问题,可能造成招标投标活动有失公正的,可以申请组建评议专家组对争议问题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可作为异议、投诉处理的依据。

14.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串(围)标的识别力度。通过开发电子开评标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分析功能,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附带的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文件制作机器码、造价软件锁号、造价软件锁实名登记信息、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等的雷同性深度分析,报价异常一致性和规律性变化等分析,加大对串(围)标违法行为的自动甄别力度。

15.强化中标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履职监管。结合智慧工地建设,将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纳入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管并形成履约评价。履约评价纳入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范围,在招标投标环节扩大信用评价信息和履约信息的应用,实现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有效遏制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16.建立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为有效杜绝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招标,建立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由被打招呼人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并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报告。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视影响干涉可能造成的程度,及时将所涉及的招标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对该招标项目重点环节的监管,同时将受理事项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敢于担当。抓紧细化配套改革措施,制定具体工作指引、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细化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业务培训。及时分析试点进展情况,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确保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主体责任。强化招标人首要责任。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决策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履行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责任,依法自主决定招标相关事宜,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精细化管理,强化时间节点控制,有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三)强化信用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及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不断扩大信用信息的运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得益、失信难行的信用环境。将合同履约评价、诚信记录、信用评价结果等与招标投标活动挂钩,促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诚实守信。

(四)强化沟通协调。积极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招标投标改革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优化操作流程。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实现招标投标监督与建筑市场监管的信息互通。

(五)强化氛围营造。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优化信息获取方式。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加强宣传报道,做好政策解读,及时解答各方主体关心的问题。加强舆论引导,为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要本着有利于招标投标改革发展的精神,给予保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