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豫财购﹝2021﹞6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防范和惩治供应商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政府采购诚信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购文件编制环节防范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供应商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防范,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外,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六)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七)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八)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二、加强大数据分析预警
要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完善政府采购交易环节的电子化运行机制,建立大数据分析预警机制,通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频次、中标(成交)几率、报价情况、履约情况等,对供应商诚信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相对固定群体多次同时投标、轮流中标、屡投不中、多次弃标等异常现象及时预警,重点跟踪。要加强对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对比分析,提高投标(响应)文件雷同、异常一致、规律性报价等识别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围标串标的预警与防范,为项目评审和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完整、全面、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促进政府采购有效、公平竞争,切实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逐步扩大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公告范围,除法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中标成交标的信息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和地址、评审结果排序等信息一并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发现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影响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串通投标行为,或者财政部门因调查手段不足而无法处理处罚的串通投标行为,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强化联合惩戒
推动与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处理处罚信息共享和互认,工程领域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处理处罚结果,在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直接采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人民法院对涉及政府采购案件裁判文书中认定有串通投标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可依据法院判决追加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供应商串通投标处理处罚信息,依法纳入供应商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其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河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加强供应商普法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开展政策培训、宣讲、解读等活动,使政府采购政策特别是惠企助企政策直达供应商。发挥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的传播覆盖力,向供应商普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让供应商深入了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加强供应商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违规案例警示宣传,让供应商知晓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促进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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