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市〔 2020 〕 46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长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招投标 市场秩序,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令第 722 号), 现决定对《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 2018 〕 161 号)作如下修改:
一、附件 3 《投标企业良好信用信息采集项》:
1. “ 工程质量获奖 ” 信用类别中 “ 河南省长质量奖 ” 修改为 “ 省长质量奖 ” , “ 河南省建设工程 ‘ 中州杯 ’ 奖(省优质工程)等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奖项 ” 修改为 “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奖 ” ;
2. “ 一般性通报表彰 ” 信用类别中 “ 住房城乡建设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表彰 ” 修改为 “ 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的表彰 ” ;
3. 删除 “ 列入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单 ” 信用类别采集项;
4. 删除 “ 外埠市场开拓 ” 信用类别采集项。
二、附件 4 《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采集项》:
1. “ 科技创新(建筑类) ” 信用类别中 “ 河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厅级科技进步奖等 ” 修改为 “ 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厅级科技进步奖等 ” ;
2. 删除 “ 外埠市场开拓 ” 信用类别采集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生效之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2 月 18 日